申请人:杭州必是特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灵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09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意,具有突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1303号“布莱玫 BULAIMEI B及图”商标、第14660876号“BACOLONE”商标、第21305117号“B BAND TOGE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经一定设计的“B”部分在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