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W GROUP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0576H号“PANORA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48790号商标、第536379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审查中被部分驳回,其初步审定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人的“PANORAMA”扬声器系统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市场广泛销售和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建立直接唯一的对应关系。“PANORAMA”含义为“全景;全景画卷”,用于引证商标一指定的“电视机”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的“视频监控器、声音传送装置、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时,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屏幕特点,缺乏显著性,不是相关公众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要素。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及送达公告;“PANORAMA”字典含义打印件;行政判决书;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打印件;申请人的“PANORAMA”扬声器系统网页打印件;申请商标WIPO注册信息打印件及摘译;关于引证商标二实际使用的设备媒体报道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视频监控器、声音传送装置、电子监控装置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视频监控器、声音传送装置、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已被决定初步审定,故其在上述商品上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PANORAMA”与引证商标二“PANORAM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扬声器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申请人所述“PANORAMA”指定使用在“视频监控器、声音传送装置、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屏幕特点,缺乏显著性等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