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4336号“OPTIM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37962号“Optimo及图”商标、第29289665号“欧派世陶 Opoimo及图”商标、第15234912号“O'PRI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设计的“OPTIMO”字母组合的艺术表现形式,与红十字标志在构成元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方面差别明显。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红十字标志相混淆,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未被判定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百度百科对红十字的介绍;中国红十字会的官方网站;行政判决书;类似情形商标档案;百度百科关于屈臣氏的介绍;互联网关于屈臣氏OPTIMO商标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OPTIMO”经一定设计而成,其中“T”字母的设计与“红十字”标志极为近似,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经一定设计的字母“OPTIMO”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Optimo”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Opoimo”及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OPRIM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广告咨询;广告空间出租;广告代理;市场分析;为他人推销;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收银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