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OUSE OF SAKI AB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270H2号“STAND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0020号“站立 Piggyback ri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金山词霸关于STAND、STUDIO、Piggyback、rider释义资料;撤三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裘皮、伞、手杖、马鞍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钱包(钱夹)、购物袋、帆布背包、抱婴儿用吊带、婴儿背袋、帆布箱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AND STUDIO”可译为“站立工作室”等,与引证商标中文“站立”含义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钱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