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2683号“Virtu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Virtue 642683

阅读:83172 2023-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丹麦运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富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642683号“VIRTU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968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丹麦运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富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642683号“VIRTU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968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富绅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没有机会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严重质疑。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15日至2021年07月14日期间根本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2018年07月15日至2021年07月14日期间,复审商标已经在第25类“衬衣;裤子”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实际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相关截图;

  3、复审商标在产品包材及店铺中的使用资料;

  4、定制配料合同及发票;

  5、被申请人实体、代理及电商的销售证据;

  6、网络销售证据保全公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主要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均是被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签订,且未体现签订的时间,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及有效性不予认可。二、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注册有第642681号“Virtue及图”商标、第5446452号“VIRTUE及图”商标,被申请人所有证据中体现的均为上述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三、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除体现的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外,还存在诸多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四、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仅涉及“衬衣”一项商品,并不涉及到在“鞋、帽、皮带、领带”商品上的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2年6月12日申请注册,并于1993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衣;睡衣;领带”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5月20日,其所有人为富绅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07月15日至2021年07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衬衣”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商标专用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专用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对注册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曾许可广东富绅服饰有限公司、惠州富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商标有效期止。证据4显示广东富绅服饰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与深圳乐友服装配料有限公司、惠州市昌顺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心惠宏橡塑有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向其订购富绅/Virtue胶带、纸箱、手提袋产品,合同附件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并有相关发票予以佐证。证据5显示广东富绅服饰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与济宁市兖州区广和商贸有限公司等签订总经销协议书,确认上述企业为“Virtue”牌衬衫单品在济宁及所管辖区范围内的销售总经销商,并于指定期间内租赁商铺用于经营“中文:富绅 英文:Virtue”品牌的服装(男装)产品,该证据有相关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结合证据3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衬衣”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考虑到“睡衣;制服;大衣;西服;轻便大衣;运动衫;呢绒夹克;内衣;针织品(服装);裙子;汗衫;套装;外套;裤子;内裤;茄克;绣花服装;皮衣;运动裤;牛仔服装”商品与“衬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另外,“领带;袜子;鞋;帽;皮带”商品与“衬衣”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领带;袜子;鞋;帽;皮带”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

本文《关于第642683号“Virtu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Virtue 6426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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