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斯维加斯莎士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41057号“金光综藝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7452号“金光”商标、第15618103号“金光中心 SINAR MAS CENTER及图”商标、第10519471号“金光新外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且通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金光综藝館百度百科;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介绍;网络搜索图片;金光票务网站页面打印件;相关海报、宣传广告等投放资料;对金光综藝館的讨论或评价;网络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显著认读的中文部分“金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相混淆。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