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沙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16366号“爱肉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93475号“爱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使用资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爱肉堂”,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