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美何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3日对第59914781号“豪面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5519502号“好面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摹仿注册的恶意明显,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五得利”、“好面缘”产品部分图片和宣传手册;各级领导对申请人的参观、调研图文资料;申请人参加展会合同;申请人产品销售和经销商情况;申请人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申请人“五得利”、“好面缘”产品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相关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豪面缘”与引证商标“好面缘”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三、申请人其他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