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春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4282号“SEA SUPER ENERGY A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492989号“药海医药SEA MEDICINE MEDIC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30615号“深海S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94243号“众海九尊S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591732号“SEA FITNESS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860264号“S.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858615号“S.E.A MARKE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296521号“KSEA KINGSEA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509951号“SEEA JO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937379号“SEAS小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订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九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