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克林姆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3457号“凯晋 ACCL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8194号“晋凯”商标、第26259818号“晋凯眼视光中心 完美的视力解决方案JIAKAI OPTOMETRY CENTER及图”商标、第26419657号“晋凯眼镜联盟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中文网站上的相关介绍;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会计、会计咨询服务”部分服务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开发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编制账目报表、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财务审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编制账目报表、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财务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开发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