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5020号“YO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33356号“YOYO感知”商标、第32704204号“悠游星攻略YOYO及图”商标、第20936720号“YOYO”商标、第14683796号“明信片YOYO及图”商标、第31398308号“yoyo-eco”商标、第56044617号“YOYO ENGLISH”商标、第56018715号“优贝卡英语YOYO ENGLISH及图”商标、第33082410号“YOY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官网截图;获奖情况;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步器、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自动售票机、人脸识别设备、验手纹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八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步器、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自动售票机、人脸识别设备、验手纹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