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富显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89287号“汇民粥铺 早点 包子 油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52987号“民汇 饭香来MHFX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11043号“十一哥大碗粥 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26191号“惠桥粥铺 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649362号“潇湘广粥故事 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显著识别汉字、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汇民”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民汇”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不同,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