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帅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3941号“江湖蜀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44759号“江湖舵爷”商标、第57771551号“江湖卤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江湖蜀爷”是申请人精心构想的商标,申请人已经重新办理了一张个体执照,并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营业执照等证据(电子形式)。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江湖蜀爷”与引证商标一“江湖舵爷”仅有一字之差,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于本案向我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显示经营者为卢帅,注册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该注册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日期,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