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林
申请人因第5646847号“小榄菊花会XIAOLANJUHUA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588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公共游乐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公共游乐场”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设备租赁合同及发票;
3、物料制作合同及发票;
4、商标使用图片;
5、2021年小榄菊花会美食展位商户合同及发票;
6、2020年广告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6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0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局提出撤销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公共游乐场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注册的申请,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公共游乐场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申请人向我局提起复审,故本案的复审服务为公共游乐场。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在复审期间内,中山市小榄镇广视广告公司、中山市小榄菊花文化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赛恩师教育培训中心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该合同需结合申请人的相关使用证据予以综合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6中的合同、发票、图片等证据涉及的服务为广告服务,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公共游乐场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公共游乐场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公共游乐场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