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威尔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4059号“tucool rac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9276号“泰酷 TCOOL”商标、第15428110号“TUKOOL”商标、第10335680号“TO COOL”商标、第3312670号“Racing 33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亚马逊平台产品链接、订单票据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商品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tucool”与引证商标一字母“TCOOL”在呼叫、字母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含有独立识别字母“racing”,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复审的陆地车辆传动齿轮、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推进装置、汽车减震器、车辆用拖车连接装置、汽车底盘、陆地车辆用连杆(非马达和引擎部件)、车辆引擎罩、后视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方向盘罩、汽车用遮阳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