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智立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06977号“CR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7415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6594号《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撤销,该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公告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撤销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