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国英皇保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40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25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法国国旗不近似,不会混淆和误导消费者,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提包、旅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手提包、钱包、帆布背包机支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构成与法国国旗近似,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手提包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