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422579号“米蓓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米蓓尔 31422579

阅读:138029 2023-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吐纳轩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7日对第31422579号“米蓓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266347号“米贝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

  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吐纳轩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7日对第31422579号“米蓓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266347号“米贝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多数抄袭知名景点名称、他人知名品牌、艺人姓名,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主体信息;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商标信息;3、抄袭的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牙膏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65件商标,包括“三元自然”、“豹纹女郎”、“UBSKIN 优贝施”、“米蓓尔”、“玑活”、“华坤医美”、“科颜丽”、“悦光宝盒”、“浪漫香榭丽”、“乐贝施”等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60余件商标,包括“三元自然”、“豹纹女郎”、“UBSKIN 优贝施”、“米蓓尔”、“玑活”、“华坤医美”、“科颜丽”、“悦光宝盒”、“浪漫香榭丽”、“乐贝施”等与他人商标、景点名称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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