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宏宇华欣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财德祥(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80809号“XIONGB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1490514号图形商标、第20997190号“BIG SUR TEA. COFFEE及图”商标、第12592249号图形商标、第30727859号“新屋熊 SINWO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人单独对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提出复审。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已被依法撤销,与申请商标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图形在所指事物、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商业管理咨询和建议服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