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贵台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睿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8日对第36677494号“蜀贵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第3483338号“贵台及图”商标、第11939536号“贵台及图”商标、第11939588号“贵台酱”商标、第11939611号“贵台”商标、第11939637号“金贵台”商标、第11939670号“老贵台”商标、第11939705号“新贵台”商标、第11939732号“玉贵台”商标、第38191700号“贵台”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的受让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八信息;
2、《同意转让证明》公证书、商标使用授权书;
3、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4、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程载聪于2019年3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于2022年5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1月6日。
2、经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可知,2022年11月28日申请人名义由贵州贵台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盛享贵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3、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汽酒;烧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九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开胃酒;葡萄酒;伏特加酒;利口酒;鸡尾酒;清酒(日本米酒);白兰地;威士忌;黄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汽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 “蜀贵台”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部分及引证商标四文字“贵台”,引证商标三“贵台酱”,引证商标五“金贵台”,引证商标六“老贵台”,引证商标七“新贵台”,引证商标八“玉贵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