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055827号“朝牌CHAOP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朝牌CHAOPAI 26055827

阅读:107827 2023-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潮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烁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第26055827号“朝牌CHAO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潮牌”等商标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

  申请人:深圳市潮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烁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第26055827号“朝牌CHAO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潮牌”等商标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品牌的情况下抄袭该品牌并将其申请注册在多个与申请人主营商品具有关联性的商品类别上,恶意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被申请人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其名下共抢注了270件商标,多件商标已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并被认定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而被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五、被申请人为个人,请求贵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材料,若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商标裁定书、宣传合作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是被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需要而申请,并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亦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并坚持前述申请理由。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注册,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20日。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十余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87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朝牌CHAOPAI”与申请人在先中文商号“潮牌”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申请人主营的珠宝首饰等商品领域所属行业不同,关联性不强,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2013年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申请人商标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所属行业不同,关联性不强,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共287件商标,其注册数量庞大。被申请人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解释。综上,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也会不正当的占用公共资源,影响有正常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4日

本文《关于第26055827号“朝牌CHAOP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朝牌CHAOPAI 260558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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