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红梅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27208号“连氏国医 LIANSHIGUO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57428号“连氏验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38837号“连氏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71969号“连氏商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422206号“连氏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075619号“连氏艾灸 LIAN SHI PALACE MOX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886306A号“莲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3、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国医”,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国医”,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连氏”。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连氏”与引证商标六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四、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