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亿合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贺虎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1日对第34873867号“合亿皇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亿合”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915826号“亿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68682号“亿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94030号“亿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亿合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宣传和使用,已在门窗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各引证商标注册证明;
2、申请人的荣誉证明;
3、申请人家居类亿合商标注册证明;
4、申请人2016-2018年度审计报告;
5、邀请何政军明星代言亿合门窗宣传资料;
6、亿合门窗网络推广;
7、亿合广告宣传策划合同和付款凭证;
8、亿合门窗广告片;
9、龙宝探展亿合门窗篇;
10、亿合门窗加盟店展示;
11、申请人亿合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金属锁(非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金属管;金属锁(非电)”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