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台朝旭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992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4283号“MORNING及图”商标、第12894650号“良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含义和呼叫上区别显著,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产品销售合同与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合成橡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