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政勋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35873号“THEPINKBUR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99913号“麻薯PIN氪 MOCHI PINK”商标、第17337857号“PINK”商标、第13518540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17098539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及图”商标、第16322478号“粉红科技PINK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3547317号“PINKSHOP PS及图”商标、第17097902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及图”商标、第16190487号“VICTORIA'S SECRET PINK”商标、第16561106号“PINK及图”商标、第21654826号“PINK HOTEL及图”商标、第21654827号“PINK HOTEL”商标、第42368160号“好利来PIN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构成、视觉外观、含义和呼叫上区别显著,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均包含字母组合“PINK”,其共同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