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644481号“优时吉杰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优时吉杰森 55644481

阅读:85596 2023-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特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晋州市泰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5日对第55644481号“优时吉杰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6378177号“杰森”商标、第6378300号“JASON”商标、第36…

  申请人:特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晋州市泰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5日对第55644481号“优时吉杰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6378177号“杰森”商标、第6378300号“JASON”商标、第36806678号“JASON 杰森”商标、第36797286号“杰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与他人品牌近似的其他商标,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利益,助长抢注、傍名牌等恶意注册行为的不良风气,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商标档案、企业信息;

  2、申请人杰森系列商标的宣传及使用证据;

  3、维权裁定;

  4、申请人网络搜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材料;矿棉(绝缘体);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非金属制管套筒;合成橡胶;石棉板;隔热耐火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非金属软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7类密封物、绝缘材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矿棉(绝缘体)、非金属制管套筒、石棉板、隔热耐火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七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密封物、绝缘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绝缘材料等上述七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合成橡胶、非金属软管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三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号与商标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的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其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绝缘材料、矿棉(绝缘体)、非金属制管套筒、石棉板、隔热耐火材料、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4日

本文《关于第55644481号“优时吉杰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优时吉杰森 556444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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