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君菌宝JUNJUNBAO PLANTS DRINK及图 30973516

阅读:128267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菩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菩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0973516号“君菌宝JUNJUNBAO PLANTS DRIN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异议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菩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菩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0973516号“君菌宝JUNJUNBAO PLANTS DRIN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菌宝JUNJUNBAO PLANTS DRINK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茶;茶饮料;甜食(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蜂蜜;糕点;谷类制品;食用淀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77355号“君乐宝JUNLEBAO及图”、第7241100号“君乐宝JUNLEBAO及图”、第8080077号“君乐宝JUNLEBAO及图”、第5896640号“君乐宝JUNLEBA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30、32类“酸奶;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糖;蜂胶;糕点;豆类饮料;果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茶饮料;甜食(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蜂蜜;糕点”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注册并使用在“酸奶、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上的第5896640号“君乐宝JUNLEBAO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在与异议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密切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73516号“君菌宝JUNJUNBAO PLANTS DRIN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君菌宝JUNJUNBAO PLANTS DRINK及图 309735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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