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固体能源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78961号“S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3464号“AS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运载工具用轮毂”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他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6日第1822号《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3811号“SE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运载工具底盘”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他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20日第1824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