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M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2169号“aes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940323号、第509658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