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漯河市田润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2056号“棉润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花用保鲜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47571号“棉柔润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生物化学催化剂;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混合肥料;鱼粉肥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花用保鲜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棉润宝”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并未仅表示商品原料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化学催化剂;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混合肥料;鱼粉肥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花用保鲜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