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达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76327号“thinkp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21667号“ThinkP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56933号“ThinkP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6日第182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hinkpack”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包装机;瓶子封口机;食品自动包装机;包装机;塑料封口用电动装置(包装用);工业用封口机;包装机械;家用电动食品真空密封机;瓶子压盖机;真空包装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