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水利客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059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36950号“科宝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询价;市场营销;张贴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