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中昊昱奇异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88053号“猕人阳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61891号“猕彩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企业介绍、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猕人阳光”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苗;玉米;水果植物(活的);虾(活的);新鲜猕猴桃;鲜食用菌;水果种子;水果渣;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酿酒麦芽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