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4233号“OLE OL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OLE OLE 3284233

阅读:133179 2023-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美兰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绍兴飞源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84233号“OLE O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002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绍兴飞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交…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美兰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绍兴飞源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84233号“OLE O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3002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绍兴飞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具有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石狮市人民法院决定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受理破产清算公告。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石狮雷腾服饰有限公司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时间处于本案三年指定期间中,故其应在未进入破产清算之前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2年8月23日由石狮雷腾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04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发液;去污剂;鞋油;金刚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4月27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21年3月13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绍兴飞源纺织品有限公司。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

  3、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5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中显示,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对石狮雷腾服饰有限公司(即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故2020年5月29日起,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企业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由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知,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对复审商标原注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在2020年5月29日起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因此,复审商标自2020年5月29日起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但该起始时间并未全部覆盖本案的三年指定期间(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于2018年10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相关证据,故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存在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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