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谷子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3177号“谷子号GUZI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谷子号GUZIHAO及图”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整体具有独创性和可识别性,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本案申请商标之前,“谷子号GUZIHAO及图”标识在第29、30、31、32类食品商品及第35、5类食品关联商品上均取得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列表、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荣誉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