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139370号“杞芷欢喜QI ZHI HUAN X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杞芷欢喜QI ZHI HUAN XI及图 61139370

阅读:110834 2023-04-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夏玉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39370号“杞芷欢喜QI ZHI HUAN X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20906号图形商标、第11942845号图形商标、第414…

  申请人:宁夏玉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39370号“杞芷欢喜QI ZHI HUAN X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20906号图形商标、第11942845号图形商标、第41448191号“喜”商标、第42679270号“XIPATISSERIE及图”商标、第54057345号“喜及图”商标、第57283925号“喜迎及图”商标、第60718989号图形商标、第60741820号“喜 就喜欢这个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部分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亦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杞”、“芷”都是中药材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我局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收到上述意见书后补充新理由如下:申请商标使用在“枸杞”商品上,与申请商标中的“杞”字相对应,申请商标中“杞”“芷”二字除中药材名称外还有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也有其新的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大量宣传,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补充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在“枸杞”等商品包装上的照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杞”、“芷”都是中药材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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