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724045号“Powerl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werlite 62724045

阅读:82997 2023-04-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力来托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4045号“Power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1497号、第51820912号、第11831018号、第17656031号…

  申请人:力来托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24045号“Power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1497号、第51820912号、第11831018号、第17656031号、第24864688号、第1682229号、第5525086号、第25859094号、国际注册第59202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翻译截图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电线圈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电线圈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的法定的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

本文《关于第62724045号“Powerl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werlite 627240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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