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齐力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79065号“Chili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7479号商标、第8231621号商标、第4351652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加热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加热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冷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加热装置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冷却装置等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电加热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冷却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