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浏阳市蒸浏记蒸菜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长沙市全民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1日对第24692619号“蒸 | 浏 | 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了第16622970号“蒸 ¦浏 ¦ 记ZHENGLIUJI”商标、第16622972号“蒸 ¦浏 ¦ 记ZHENGLIUJI”商标、第16622973号“蒸 ¦浏 ¦ 记ZHENGLIUJI”商标、第16622974号“蒸 ¦浏 ¦ 记ZHENGLIU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申请人在先享有权利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商标,对申请人的产品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使得消费者误以为申请人生产的产品与贴有争议商标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破坏了商标申请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著作权资料;
3、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6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第33类米酒等、第40类榨水果等、第29柿饼等商品/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2021)湘知民终146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被申请人所使用的“蒸 | 浏 | 记”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我局认为,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蒸 | 浏 | 记”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蒸 | 浏 | 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