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森博明德营销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置(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8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能够明显识别的显著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设计理念、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