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复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0330号“禧 同禧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7394号“禧福安康”商标、第11631587号“禧 禧记茶餐厅”商标、第61621681号图形商标、第17357360号“同喜”商标、第49383722号“同禧花园”商标、第27339991号“桐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禧同禧鳝”为申请人所独创,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中合情合理,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相关规定。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区分。另,申请商标中含有“鳝”,使用在“饭店;餐厅;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以外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