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ICHEBOX UK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6585号“FAX ANIMI HONESTI GLOR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76607号“GLORIA”商标、第43909932号“GLORIA”商标、国际注册第894634号“C.E.B及图”商标、第5443025号“GLORIA”商标、第8221725号“GLORIA及图”商标、第8221726号“誉衡GLOR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资料、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相关案件资料。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六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香皂、香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三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