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顺旦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8日对第32019080号“顺旦·五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五星”系列商标以及“五星”字号已为广大消费者知晓,形成了稳定的消费市场和固定的消费人群,已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1707411号“五星及图”商标、第1989931号“五星不老”商标、第3102681号“五星酒典”商标、第3780671号“银五星”商标、第4525992号“五星镇酒”商标、第5315608号“五星小醉仙”商标、第24311519号“五星鸿福聚”商标、第24572893号“五星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五星”,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已在先使用“五星”商标,并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被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抢注争议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八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顺旦·五星”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五星”、“五星不老”、“五星酒典”、“银五星”、“五星镇酒”、“五星小醉仙”、“五星鸿福聚”、“五星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顺旦·五星”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字号的损害。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