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08931号“DA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970号“大林DALIN”商标、第28950698号“达林Dalin”商标、第28949245号“Dalin”商标、第12632343号“DALISN”商标、第23046421号“DALINE”商标、第21063350号图形商标、第12572976号“东长集团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自愿放弃“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气动传送装置、汽车发动机冷却用风扇离合器”商品项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六、七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类似商标档案、荣誉证明、相关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水分离器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杆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气动传送装置、汽车发动机冷却用风扇离合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离合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调速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诸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离合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存在一定差异,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