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政和县猎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瑞飞
申请人因第12481815号“动魅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918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注册信息、转让合同、转让证明;
2、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
3、实体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4、相关产品照片;
5、进货、发货单据;
6、宣传合同;
7、拼多多平台相关商品销售页面、订单及评价、开票成功后台数据;
8、(健身器材)销售发票;
9、申请人2019年企业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7、8部分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昌动魅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04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6年12月0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政和县盈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2021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用球;球拍;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轮滑鞋;运动用网;羽毛球”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为复审商标转让的相关资料、授权使用证明;证据3、9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资料;证据4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5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6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及复审商品;证据7中部分未显示复审商品、订单及评价中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8未显示复审商品。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游戏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用球;球拍;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轮滑鞋;运动用网;羽毛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