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长星球(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36142号“曲奇三重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未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088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视觉效果等方面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咖啡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曲奇”,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咖啡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