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省沿海开发(东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拾柒君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2095号“条子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条子泥”是江苏省东台市沿海的一个生态湿地名称,其与“条子”无关。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90633号“条子泥湿地 TIAOZINI WET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098920号“条子泥湿地 TIAOZINI WET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093296号“条子泥湿地 TIAOZINI WET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110872号“条子泥湿地 TIAOZINI WET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维持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
经复审认为:
一、“条子泥”为我国江苏省盐城市的湿地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与社会不法分子对警察的蔑称“条子”含义不同,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条子泥”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刨冰、食盐、酱油、醋、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调味品、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果汁刨冰、食盐、酱油、醋、调味品”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汁刨冰、食盐、酱油、醋、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