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淳安千岛湖石窟群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四通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96453号“千岛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739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纸牌、扑克牌、包装用纸或塑料袋、水泥纸、文具”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纸牌、扑克牌、包装用纸或塑料袋、水泥纸、文具”(以下称复审商品)服务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撤三答辩阶段提交了使用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
2.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水利局关于淳安县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方案的复函;
3.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岛湖临湖地带综合整治分类实施的通知;
4.浙江老字号,杭州老字号企业荣誉证书,证明答辩人是老字号企业;
5.定制“千岛湖”中国御书钱纸袋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照片;
6.彩色五福钱包装上使用照片;
7.今日千岛湖报纸刊登“千岛之吻”再创国家级新名片的报道,以及“千岛湖”纸制作标牌的使用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千岛湖钱币岛于1995年11月7日申请注册,于1997年5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牌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5月6日。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6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5-7不能证明其复审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纸牌、扑克牌、包装用纸或塑料袋、水泥纸、文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