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2067号“RAFFL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AFFLES 5062067

阅读:10428 2023-04-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甜颖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莱佛士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62067号“RAFFL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137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甜颖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莱佛士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62067号“RAFFL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137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饭店管理咨询、联营许可的商业咨询、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组织商业展览、价格比较服务、推销的商业咨询、市场分析和研究、商业管理咨询(办公室和商业中心的商业管理)”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商品展示、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请求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发展历程和简介;

  2.官网关于海南和深圳莱佛士酒店(RAFFLES HOTEL)的简介;

  3.海南莱佛士酒店宣传册复印件及互联网上关于海南莱佛士酒店开业的报道;

  4.酒店宣传手册及带有莱佛士(RAFFLES)标识的酒店门头照片,酒店预订单等材料;

  5.媒体报道;

  6.酒店预订单和付款单;

  7.深圳莱佛士2020年的部分宴会订单和行程表;

  8.消费者在携程网上对莱佛士酒店的部分点评;

  9.深圳莱佛士2019-2021举办的部分商业活动的合同,发票,照片等;

  10.在微信小程序中的宣传和推广及微博和小红书官方经营账号截图;

  11.答辩人为其他品牌宣传推广的证据材料;

  12.商标局对于答辩人“莱佛士”商标知名度予以认定的裁定;

  13.关于雅高集团酒店完成轻资产化的媒体报道。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网页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2月6日。2021年10月23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12、13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3-11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的复审服务。综上,被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

本文《关于第5062067号“RAFFL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AFFLES 50620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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