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一家和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68867号“家 一家·装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39777号《关于第62068867号“家 一家·装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93606号“好一家装饰 SOAR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建筑物防水;敷石膏、涂灰泥;安装维修水管;砌砖;安装门窗;贴墙纸;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见1829期《商标公告》);第25118990号“壹家美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贴墙纸;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修理;清洁窗户”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见182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